加航乘客须知:本页面载有加航的运费表和运输一般条款
运输一般条款
运输一般条款提供了有关加航若干运输条款的信息,例如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门时限、超售通知、行李责任限制通知及合约条款。
运费表
航空公司的运费表是一份载有其公布的票价、费用以及航空服务适用的相关运输条款及条件的文件。
法律规定加航必须在本网站上公布其国内运输条款及条件,以及向公众提供国内运费表以供查询。
您可以点击下列相关链接,咨询我们的国内运费表以及我们向相关部门提交(如需要)的其他适用运费表。
国内运费表*
(加拿大境内旅行)
国内运费表 打开 PDF 文件(英文)
国内运费表 打开 PDF 文件(法文)
国际运费表*
(往返加拿大与其他国家/地区)
国际运费表 打开 PDF 文件(英文)
国际运费表 打开 PDF 文件(法文)
* 收费表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运输一般条款
重要的条件
- 您必须在下列办理登机手续时限前取得您的登机牌和托运行李。
此外,您必须在下列登机门时限前在登机门登机。超过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门时限可能会导致预订的座位被重新分配、预订被取消、和/或无资格获得登机被拒赔偿。
| 旅行 | 建议办理登机手续时间 | 办理登机手续 | 登机门 |
|---|---|---|---|
| 加拿大国内航线 | 90 分钟 | 45 分钟† | 15 分钟 |
| 往返美国航线 | 120 分钟 | 60 分钟 | 15 分钟 |
| 国际航线 (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地区) |
120 分钟 | 60 分钟 | 15 分钟 |
| 从阿尔及尔(阿尔及利亚)、 卡萨布兰卡(摩洛哥)和 特拉维夫(以色列)出发的航班 |
180 分钟 | 60 分钟 | 30 分钟 |
- †例外:从多伦多机场(YTZ)起飞的航班提前 20 分钟。
- 虽然并无要求再次确认航班,但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出发前通过 aircanada.com 在网上查询您的航班状态或致电 1-888-422-7533 联系我们的航班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 并不保证可以预选座位,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您预定的座位不可提供,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相同舱位中的相若座位,并向您退还任何相关费用。
- 未使用机票的旅行代金券不可转让。代金券必须由姓名列于原有机票的同一人士使用。
- 加航可为您取消 24 小时内订购的任何机票,并予以全额退款(无需支付任何罚金)。超过 24 小时之后,主动更改行程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以及票价上调费用。如果您是使用不可退款机票,即使出现意料之外的航班取消或医疗紧急事故,加航也不能向您退款。我们建议购买旅行保险。
- 托运行李政策
根据目的地和/或所购买的机票,加航、加航 rouge 和加航 Express 航班的乘客可以获得免费的托运行李限额。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的数量、重量和/或三边之和(长+宽+高)超过您的免费托运行李限额,您将需要支付额外的托运行李费用。
确保您的托运行李被正确标记。
请不要在您的托运行李中放置贵重物品。您可以就若干类型的物品申报超额价值。易碎、贵重和鲜活易腐物品适用特别规定。了解更多有关托运行李的限制。
| 最大三边之和 (长+宽+高) |
最大重量 | |
|---|---|---|
| 经济舱 (查看详细的行李限额) |
158 厘米 62 英寸 |
23 公斤 50 磅 |
| 商务舱 最多 3 件 |
158 厘米 62 英寸 |
32 公斤 70 磅 |
- 重量超过32公斤(70磅)、三边之和(长+宽+高,包括轮子和把手)超过292厘米(115英寸)或长度超过203厘米(80英寸)的行李将不获接纳为托运行李。请联系加航货运 在新窗口内打开(英文)进行运输。
如果您的旅程涉及一家以上航空公司,每家航空公司都可能拥有不同的行李规定(托运和随身行李)。
- 随身行李政策
超大随身行李不得登机,并可能导致全体乘客的航班延误。请确保您的随身行李没有超过下文所述的尺寸上限,随身行李在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时需要放入双重尺寸检验设备进行检验。
您可以携带不超过下列随身行李限额的两件行李登机:
- 一(1)件随身背包或手提箱(尺寸包括轮子和把手),和
- 一(1)件个人物品,例如公文包、笔记本电脑、尿布袋、相机套、纸箱或其他类似物品。
| 标准物品 | 个人物品 | |
|---|---|---|
| 最大尺寸 | 23 厘米 x 40 厘米 x 55 厘米 (9 英寸 x 15.5 英寸 x 21.5 英寸) 包括轮子和把手。 |
16 厘米 x 33 厘米 x 43 厘米 (6 英寸 x 13 英寸 x 17 英寸) |
| 最大重量 | 您的随身行李必须足够轻,以便您可以在无人协助下将其存放入舱顶行李箱。 | |
- 危险品
基于安全理由,除非经过特别批准,否则托运或随身行李不得含有危险品。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瓶、腐蚀物、爆炸物、易燃液体和固体、放射性物质、氧化物、毒药、感染性物品、以及装有警报设备的手提箱。出于安全理由,其他限制也可能适用。详情请参阅限制和禁止物品页面。 - 在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条文,以及加航适用收费规限下,加航可拒绝承载托运行李中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例如易碎或易腐物品。加航亦可拒绝承载贵重物品(贵重物品是指每公斤的价值是 1,000 加元或每克价值 1 加元或以上的任何物品)。如果因货物自身特性(例如该物品易腐)导致损坏,因不适当或不充分包装而导致丢失或延迟,因行李本身内在缺陷、低劣质量、易损特性而导致损毁、丢失和损失,或者在承运方、代理方和服务人员已经尽力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或因故无法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有效避免因延误而造成损失,加拿大航空公司将拒绝承担相关索赔。
- 国际旅行
政府可能要求您的航空公司提供有关乘客的信息或允许其查询乘客数据。如果您没有进入或途经您的行程中的每个国家的全部规定的旅行证件,例如护照或签证(如适用),您将不能前往旅行。更多信息请参阅旅行证件页面。 - 乘机健康
大部分人适合坐飞机旅行,但海拔、旅行压力、缺氧和其他旅行相关困难可能会加剧一些乘客的健康问题,这些乘客需要特别的关注。请浏览重要的健康贴士和乘坐飞机可能需要医生批准的特殊需要乘客信息。
也请注意飞机清洁正在开展的某些航线,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 (WH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加拿大运输部和适用的外国监管当局。 - 时刻表与时间表
时间表内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与航班机型皆为估计且没有保证,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时刻表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对于不属于机票既定行程的转机,乘客能否成功搭乘,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航空公司对于时间表或其他形式的时刻表上的更改、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知 - 根据运费规定出售
合约条款和其他重要通知
最终目的地或途经的航站并非位于出发国的乘客须注意,国际协议(即蒙特利尔公约或其前身华沙公约,包括其修订本(华沙公约体系)可能适用于整个旅程,包括在一个国家内的任何部分旅程。对于此等乘客而言,此等适用的协议(包括任何适用运费表中包含的特别运输合约)规管及可能限制航空公司的责任。
责任限制通知
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体系可能适用于您的旅程,此等公约规管及可能限制航空公司对于人身伤亡、行李遗失或损坏以及延误的责任。
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时,责任限制如下所示:
- 人身伤亡设有金钱赔偿限制。
- 如果行李损毁、遗失、损坏或延误,大多数情况下每个乘客可获得 1,131 特别提款权(约 1,357 欧元;1,663 美元)。
- 对于因为旅程延误导致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每个乘客可获得 4,694 特别提款权(约 5,655 欧元;6,786 美元)。
在华沙公约体系适用时,下列责任限制可能适用
- 如果华沙公约的海牙协议适用,人身伤亡的责任限于 16,600 特别提款权(约 20,000 欧元;20,000 美元),或如果仅华沙公约适用,则为 8,300 特别提款权(约 10,000 欧元;10,000 美元)。许多航空公司自愿全面豁免此等限制,而美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往返美国或途经美国的协定中途着陆地点的旅程,责任限制金额不得少于 75,000 美元。
- 对于托运行李遗失、损坏或延误,每公斤的责任限额为 17 特别提款权(约 20 欧元;20 美元),及未托运行李的责任限额为 332 特别提款权(约 400 欧元;400 美元)。
- 航空公司也可能须就延误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体系均不适用的情况下: 对于完全位于加拿大境内的旅程,行李遗失、延误或损坏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位乘客1,500加元。
有关您的旅程所适用限制的进一步信息,可向加航查询。如果您的旅程涉及不同航空公司,您应咨询各家航空公司有关适用责任限制的信息。
无论您的旅程适用哪一项公约,您只需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就行李价值进行特别申报并支付任何可能适用的补充费用,便可享受更高的行李遗失、损坏或延误责任限制金额。此外,如果您的行李价值超过适用的责任限制金额,您应该在旅行前进行全额投保。
诉讼时限:任何法院诉讼或损失索赔必须在飞机抵达之日或飞机应抵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李索赔:必须在收到托运行李 7 天内(如果出现损坏)或在托运行李交给乘客处置 21 天内(如果出现延误),向航空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通过提及而获纳入的合约条款通知
- 您与为您提供空运服务(无论是国际航线、国内航线或国际旅程的国内部分)的航空公司的运输合约,受本通知、航空公司的任何通知或收据、以及航空公司本身的条款及条件(条件)、相关规则、规定和政策(规定)以及任何适用运费表规限。
- 如果您的旅程涉及一家以上的航空公司,则各家航空公司可能适用不同的条件、规定和任何适用运费表。
- 各家航空公司的条件、规定和任何适用运费表通过在本通知提及而获纳入和构成运输合约的一部分。
- 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有关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的条件和限制。
- 有关航空公司对货物和行李(包括易损或鲜活易腐物品)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的条件和限制。
- 有关申报更高行李价值和支付可能适用的任何补充费用的规则。
- 航空公司的条件及责任限制适用于航空公司的代理、雇员和代表(包括向航空公司提供设备或服务的任何人士)的行为。
- 索偿限制,包括乘客必须向航空公司提出索偿或提起诉讼的时限。
- 有关再次确认或预订、办理登机手续时间、航空运输服务的使用、时间长度和有效性、以及航空公司拒绝承运的权利的规则。
- 航空公司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关于延误或未能提供服务的责任限制,包括时间表变动、替换航空公司或飞机及改签、以及(适用法律有规定时)航空公司通知乘客承运航空公司或替代飞机的情况的义务。
- 航空公司拒绝承运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或未能出示所有必需旅行证件的乘客的权利。
- 您可以在售票点了解更多有关您的运输合约的信息,以及如何索取合约副本。许多航空公司也会在他们的网站上提供这类信息。如适用法律有规定,您有权在航空公司的机场和售票处查询您的运输合约的全文,以及要求各家航空公司通过邮件或其他交付服务免费向您提供合约副本。
- 如果一家航空公司在销售空运服务或托运行李时声明由另一家航空公司承运,则该航空公司仅作为该另一家航空公司的代理而开展上述行为。
超售通知
航空公司的航班可能会超售,有极低可能已经确认航班预订的人士不能获得座位。如果航班超售,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将会首先询问有意放弃其预订以换取航空公司所提供赔偿的自愿乘客,在此之前,将不会取消任何乘客的座位。如果自愿弃乘的乘客不足,航空公司将根据其特定登机优先次序拒绝部分乘客登机。除少数例外情况之外,非自愿被拒登机的人可获得补偿。可在所有机场的售票柜台和登机点查询赔偿款和登机优先次序的完整规则。
英国替代性纠纷解决 — 仅限从英国出发的航班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您对我们最终给予的投诉回复不满意,而且您的投诉依据有关从英国出发航班的欧盟法规 261/2004 和/或 1007/2006,则您可向 The Retail Ombudsman(网址 www.theretailombudsman.org.uk 打开新窗口,英文)提交投诉,这是一家经民航局批准提供独立投诉审查和纠纷调解服务的组织。您需要在我们最终回复后 12 个月内向其提交投诉。
可通过 www.theretailombudsman.org.uk 打开新窗口(英文)或拨打电话 +44 20 3540 8063 联系 TRO。或者,如果您居住在欧盟国家且行为属于在线购买,则您可以借助欧洲委员会的在线纠纷调解平台,通过填写 http://ec.europa.eu/odr 打开新窗口(英文)上的电子表格来提交投诉,从而尝试达成庭外和解。
仅适用于从中国起飞的航班
- 乘客通知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问题而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或改道,我们将尽一切努力让您在机场和机上获得受影响航班的充分信息。我们将根据我们已有的信息,在获知航班取消、延误或改道的 30 分钟内,迅速提供及时的更新并通过多种方式解释延误、取消或改道的原因,例如:
您也可以注册我们的航班通知服务,以接收延误或取消通知,或登机口变更详情。 - 航班延误和取消
- 停机坪延误应急预案
如果您受到引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情况的影响,我们提供加航将如何帮助您的详细信息。
当您搭乘加拿大航空公司航班并由于长时间地面延误而停留在中国机场此趟航班的飞机上时,我们的中国机场停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计划旨在为您提供有关加拿大航空公司处理您搭乘我们航班旅行的政策和流程的信息。